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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广东华商(南京)律师事务所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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【南京律师刑事辩护】辩护的种类和方式

时间:2021-09-20点击次数:312

辩护的种类和方式

刑事辩护一般分为自行辩护、委托辩护和*辩护。

所谓自行辩护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自己为自己进行的辩护。

这种辩护贯穿于刑事诉讼整个过程,无论是在侦查阶段还是在审判阶段,被告人都可以为自己辩护,自行辩护是十分有效并被频繁使用的辩护方式。

委托辩护是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通过与法律允许的人签订委托合同,由他人为自己作辩护。这里的他人可以是律师,也可以是其他公民。

委托辩护相对于自行辩护而言更有利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充分行使辩护权,因此成为现代刑事诉讼中较为主要的一种辩护方式。

*辩护是指遇有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的,法院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被告人*辩护律师为其辩护。

辩护人的责任

辩护人应该承担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无罪、罪轻或者减轻、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,维护犯罪嫌疑人、被告人合法权益的责任。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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